长期以来,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法学学科形成了总论和分论并行的知识框架,并或多或少同步体现到相关学科的课程体系设置上。围绕法律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前沿问题,用总论研究指导分论探讨,在分论研究中提炼总论知识,从而进一步提升法学理论的系统性,不断发展新的理论以更好地指导法治实践,成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方法。相比较而言,宪法学不论在课程体系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尚未完全形成总论、分论并立的知识框架。这既有受外国宪法学偏重法条研究、案例研究,并无总论分论之分等研究范式的影响,也有宪法学与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实践结合相对而言不够紧密的原因。
比如,对宪法的“规范性”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不同意义和层次上的宪法“规范性”也被混淆在一起,没有区分探讨。过去有一些研究简单把法律的规范性概念套用到宪法学中,把宪法当作普通法律来研究其规范性,这既没有深刻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殊性质,又狭隘地理解了“规范性”的内涵,没有看到宪法既有法律的规范性又具最高的法律规范性,并且还具有不同于法律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忽视了宪法对于政治之整体而不仅仅是个别具体行为的规范功能及其在表现上的具体差异。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0万余元。《》